这就是信心|优化营商环境 各地硬招、实招频出
毕竟,执政为民、立党为公的观念在一些党政领导头脑中也还并非荡然无存。
最后,由于轮奸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加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因此,不存在既遂、未遂问题。笔者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值得商榷,论者未能准确把握片面共犯理论。
如甲对被害人丙实施强奸时,恰好被与丙有宿怨的乙在边上看到,乙在明知甲对丙实施了奸淫后,为了报复丙,乙再次对丙实施了奸淫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乙主观上具有轮奸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轮奸行为,应认定为轮奸,而甲只构成普通强奸罪。但另外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即便行为人之间没有共同的意思联络,只要实施了轮流奸淫的行为,亦应认定为轮奸。因此,对轮奸的正确理解就成为审理这类案件的重点。袁希利,单位为武汉大学法学院。
一是仅有2人的意欲轮奸的。所谓片面共犯是指行为人的一方有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的意思,并协力于他人的犯罪行为,但他人却不知道给予其协力,因而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李有星认为,在相关法律法规上,《放贷人条例》迟迟无法出台,1998年国务院颁布《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也只讲非法和取缔,没有合法与引导。
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民间金融急速膨胀,而监管追赶不及的时代。钱水土说:企业亏损的时候,银行肯定借不到钱,想要扭亏为盈或者东山再起,肯定要从民间借贷,但是如果继续亏损,势必要靠后面的高利贷还前面的高利贷,这样一不小心就变成法律上的集资诈骗了,如果这样的话,那么还不如趁自己手中还有现金流,赶紧把资产转移到国外来得安全。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把死刑复核权上收,从程序上限制了死刑。尽管刑法制裁如此严厉,但是2010年浙江全省发案非法集资案件仍有217起,刑事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并不如预期。
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制度背景。浙江省2011年底对2835家企业进行问卷调查,在贵企业从银行贷款曾经遭遇选项中,15%被拒绝贷款或者贷款额度被压缩,13 %被要求拉存款,民企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比较大。
真正应该关注的是,从司法政策导向来看,对于吴英的犯罪行为,到底应该用什么样的手段去调整才是真正有效的?法律到底应该把握什么样的原则,才能最大程度地确保社会公平和秩序?(二)吴英案与司法导向吴英案之所以成为一个法治事件,与我们所处的特定的历史时期密切相关。但是这些案件当时在社会各界都没有引起太大反响。事实上,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前,仅2008年,浙江省就有五起集资诈骗罪犯被判死刑,而且五人都是女性。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
但是死刑判决能否实现保护公民财产权,维护社会稳定的预期?牛太升认为,吴英的死刑给社会特别是关注此案的企业家传递出一个明确的信息,就是企业亏损的时候,千万不要在民间借钱。吴英父亲、妹妹每日接到众多表达同情、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没有办案就意味着没有全面审查过它整个事件真实的、全部的情况,也没审查过这些证据。专家学者用历史的眼光,辩证的观点,从司法导向、死刑改革、以人为本的理念等多个角度,纵论吴英案背后法治、金融和经济领域的制度纠结。
针对2835家民营企业所作的调查当中,3%表示已办理外国绿卡,5%表示正在办理,14%表示有条件也会移民海外。仅林卫平一人,所涉人员和单位就达66人。
半数以上的企业涉足过高利贷。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
因为实际上这是国家金融体制的某些问题:市场有这样的一种资金需求,而供给量非常有限。那么民间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的依赖度有多大?同样对这2835家民营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9%的企业表示经常从民间高息借款应对资金周转,47%的企业称偶尔为之。不少企业家认为,没有一个企业能保证自己永远赢利,吴英的死刑让很多企业家都感觉到给自己留一条后路十分关键。浙江最大的海外移民中介--浙江新通出入境公司的统计,浙江省每年有1500人移民成功,这个数字还在以每年10%-20%的速度递增。这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经济背景。这些额外支付的费用造成企业成本上升。
这也正是吴英案成为法治事件的法制背景。(四)假如吴英死了吴英集资诈骗案的死刑判决,在社会各界的广泛议论声中进入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
因为对非法集资的死刑判决很难达到防范和震慑金融犯罪,压制过度活跃的民间金融市场的目的。现在我们回过头看,这些都是笑话,笑柄。
但对于民间融资行为,目前相关法律对民间融资的管理主体都没有明确规定,更没有针对民间融资而设立的系统而完善的监管体系。浙江省政协常委、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院长钱水土认为,民间金融的活跃程度与经济形势和央行货币政策有关,1986年浙江民间借贷规模就已经超过正规金融机构,已经活跃了三十年,年利率一般在15-25%左右,银根缩紧时利率高达60%,这时才是民间借贷演变为集资诈骗的高发时期,与是否对个别案例处以极刑没有关系。
金融垄断的结果,一方面是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进入专题: 吴英案 。2011年2月15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更是废除了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等五项经济犯罪死刑罪名。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
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吴英所成立的公司均无法在短期内产生效益,个别经营活动赢利极少,大多数是处于亏损的状况。
如果用历史的眼光来看吴英案,应该认识到,制度的完善必定晚于需要实践的探索,而民间借贷的实践探索,又常常因为先走一步,缺少制度的引导而走上吴英式的歧途。牛太升认为,对民间融资行为,要从社会发展大局来确立司法政策指导,办案并不是像电脑运算一样,法律只要制定了,自然就可以求得一个科学的结果,司法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需要有政策性的、趋向性指导,而限制乃至废除经济犯罪死刑的理念肯定是司法政策指导的重要内容。
当民间金融正常运行时,相关部门默许它存在。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
吴英办千足堂、汽车租赁等店时,注册资金仅14万元,已经向俞亚素、徐玉兰等人以每万元每天30到50元为回报大量借款,远远超过民间借贷利率。理想的法制理念要求,应该是设置多层次的责任体系,民事责任负责对私人主体的责任给予补偿,行政责任负责对一般的违法行为适度惩戒,刑事责任则是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最后一道防线。这一年,吴英迅速登上福布斯富豪榜,排名第六,成为中国最年轻的女富豪。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
自此,慎用死刑成为我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共识。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2008年以来,包括吴英案件在内,浙江省已判处5例集资诈骗死刑案件,被告人均为浙江本地女性。
李有星说,企业亏损或者资金链紧张是经营中的常事,这个时候我们的金融体系是为企业提供保障,还是把企业雨中收伞?这是制度建设中需要严肃对待的课题。当然不能把民营企业近年来的困境完全归咎于金融业的垄断,但是有一组数字令人百感交集:尽管去年我国经济增速放缓,民营企业甚至处于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最困难的时期,但是银行业却是历史上最赚钱的一年。
钱水土认为,企业家选择移民不仅导致精英外流和财富外流,更为严重的是,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企业家随时可以逃之夭夭。(三)吴英案与金融制度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金融学家、社会学家普遍认为,用历史的眼光看,我们身处一个市场经济仍有待发育完善的特定历史时期,一个民间金融功罪交集的时代,一个经济快速发展推动的对资本的渴求和现行资金供给体制之间的冲突已经尖锐化和公开化的时期。
评论
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回复你好你好好的话说
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
回复哈哈哈回家试试